概述
为了加强广东省农药的管理,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,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,广东省制定了农药条例,本条例旨在规范农药的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管理行为,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。
农药生产和经营
1、农药生产
广东省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鼓励和支持开发研制高效、低毒、低残留的新农药,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,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,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,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。
2、农药经营
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,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,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确保销售的农药符合质量标准,禁止经营假冒伪劣、过期失效等违法违规农药。
农药使用和管理
1、农药使用
农药使用应当遵循科学、合理、安全的原则,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用药量和用药方法使用农药,不得随意增加用药量和改变用药方法,鼓励使用高效、低毒、低残留的新农药和生物农药。
2、农药管理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督,建立健全农药管理制度,农业、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,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,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意识和技能。
标签和说明书
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注明农药的名称、剂型、有效成分、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项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信息,生产者应当对其标签和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。
登记和审批
1、登记管理
广东省对农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,未经登记的农药,不得生产、经营和使用,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,提交真实、完整的登记材料,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。
2、审批管理
广东省对农药的生产、经营和使用实行审批管理,申请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,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、经营和使用,审批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,未经审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和使用农药。
监督和处罚
1、监督管理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,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,农业、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,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培训,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。
2、处罚措施
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依法依规予以处罚,对于生产、经营假冒伪劣、过期失效等违法违规农药的行为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,责令改正,并依法予以处罚。
附则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管理活动,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有关农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照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重新办理相关手续,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广东省农药条例的制定和实施,为广东省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,本条例规范了农药的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管理行为,保障了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,广东省将继续加强农药管理,推动绿色农业发展,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,将加强农民培训和指导,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,共同维护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。